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修正「雲林縣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」第二條、第六條,業經本府109年10月8日府行法一字第1092904747A號令發布,檢送上開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20/10/8
發文日期:2020/10/8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92904747B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縣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」第二條、第六條,業經本府109年10月8日府行法一字第1092904747A號令發布,檢送上開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依規費法第7條、第8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(本府水利處除外)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請刊登公報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
附件:
  • 令-雲林縣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
  • 雲林縣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第二條、第六條